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502行初1号
原告耿晓(赵红霞配偶),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耿某。
法定代理人耿晓,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赵红霞父亲),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张寨镇主薄营一村村民,住。
原告***(赵红霞母亲),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张寨镇主薄营一村村民,住。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胜利油田恒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本院在审理耿晓等四原告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第三人胜利油田恒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中,耿晓等四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耿晓等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晓等四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耿晓等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