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民终5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雄佩,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溪子口综合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赖生友、代理审判员闫信良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传世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雄佩、勘察公司委托代理人蒙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担勘察公司的工程款439920元。主要事实及理由:1、《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勘察项目结算书》对其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后,双方对合同的单孔价格1800元发生争议,在双方商议期间,勘察公司与其公司聘用工作人员裴为干签订了《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勘察项目结算书》。勘察公司没有收到其公司书面或口头授权委托裴为干代理任何事项,在双方对单孔价格和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结算书属效力待定合同或裴为干和勘察公司串通损害其公司利益的合同,其公司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结算书对其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勘察工程款不确定,在双方对单孔价格和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勘察公司以预计费用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庭审中,该公司放弃上诉状中第二条勘察工程款金额不确定的上诉理由。
勘察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后,其公司履行了合同,创世公司所述公司工作人员与其公司窜通加盖公章,与事实不符合,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创世公司对验收及加盖公章知情,双方形成的结算书是有效的,对方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勘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创世公司支付工程款488800元,并以488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每日按1‰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由创世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勘察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与创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承接方式、预计勘察工作量等,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等,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工程勘察按预计总价488800元计取勘察费;勘察公司向创世公司提交勘察结果报告后,7至15天内创世公司按勘察总额的90%支付勘察款,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0%的工程勘察尾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责任、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勘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行勘察施工。2014年11月7日,勘察公司、创世公司签订《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勘察项目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本公司(勘察公司)已完成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项目第一期已完成勘察所有工作。根据主合同4.2.3条7至15天内建设方支付勘察总款488800元(大写肆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的90%为439920元(大写肆拾叁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整)。勘察公司、创世公司均在该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后勘察公司将《勘察报告》交由创世公司,因创世公司的工程已停工,认为此《勘察报告》没什么用了,故拒收此报告,对勘察工程也不作竣工验收,也未支付勘察工程款。在审理过程中,勘察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创世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勘察项目结算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勘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创世公司开发的重庆市合川区核心工业园的西部数控国际产业项目进行了地质勘察、工程勘察,并制作了《勘察报告》,而创世公司以此工程停工为由拒收此报告,并在双方结算约定的支付时间届满后拒付勘察工程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创世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现勘察公司要求创世公司支付勘察工程总款的90%即4399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主张。工程勘察尾款即勘察总款的10%,因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现该工程未竣工验收,其支付条件未成就,故该院对勘察公司要求创世公司支付工程勘察尾款即勘察总款的10%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勘察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创世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勘察工程款的90%,即43992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2元,减半收取4316元,由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367元,被告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9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创世公司是否应支付勘察公司勘察工程款439920元。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勘察项目结算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创世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的单孔价格过高,双方发生争议,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在除斥期间未申请撤销或变更,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西部数控国际产业园勘察项目结算书》上加盖有创世公司印章,创世公司上诉称该结算书由于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对其公司无法律约束力,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该结算书载明的内容,创世公司应支付勘察工程款439920元。
综上所述,创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8632元,由重庆创世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赖生友
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吉昌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