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7民初6556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溪子口综合市场**号楼**号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陈德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