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凤冈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91500117759272298P,住重庆市合川区溪子口综合市场三号楼;被执行人:凤冈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年8月10日生效的(2020)遵仲裁字第590号判决,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凤冈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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