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7民初7648号
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溪子口综合市场三号楼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9272298P。
法定代表人:李明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伟,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交通街支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2QMHX9。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银,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伟,被告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荆建波立即支付工程款242694.3元,并以242694.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信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开发位于重庆合川区综合市场的新欧鹏巴川府地产项目,被告于2020年2月份将新欧鹏巴川府地质勘察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3月31日竣工。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6月25日办理完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92694.3元。截至目前,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150000元,尚欠工程款242694.3元没有支付。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请如前。
被告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的总金额没有错误,但是欠付的金额有出入,原告有5%预留的后期服务费,要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该部分款项未达到支付条件,不应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2021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川新鸥鹏</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巴川府项目地质勘察工程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完成合川新鸥鹏·巴川府地质勘察测量任务,合同第5.1.4条约定:本工程暂定合同总造价392694.3元(其中不含税造价370466.32元,税金22227.98元),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碢调整。合同第8.3条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完整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原告办理结算完成后次月30日前支付至该批次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为后期服务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按项目分期开发划分在当期竣工验收资料办理时按比例支付)。8.4约定:如因被告原因,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在两个月内,原告不得计利息,也不得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超出两个月未支付的,被告从应付款审定日期60天后起,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已完成了勘察任务。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经结算,工程款为392694.30元。结算定案表中备注:合同预留结算金额5%作为后期服务费,后期服务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按项目分期开发划分在当期竣工验收资料办理时按比例支付)。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尚欠242694.30元未予支付,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请求付。
审理中,原、被告均明确,5%的后期服务费应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合川新鸥鹏</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color:#0c0c0c">·</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color:#0c0c0c">巴川府项目地质勘察工程合同》、结算书、催收函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川新鸥鹏</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color:#0c0c0c">·</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color:#0c0c0c">巴川府项目地质勘察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勘察工程义务,经结算工程价款为392694.3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办理完成结算后次月30日前支付至该批次结算金额的95%即373059.59元,现被告只支付了150000元,尚欠223059.59元未予支付,现原告请求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余下5%作为服务费应在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现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开发的整个工程已竣工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的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合同对利率为存款利率或者为贷款利率的约定并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现合同对欠付工程款的约定不明确,原告要求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时止,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223059.59元及利息(利息以223059.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0.41元,原告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294.52元,被告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4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秀红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