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7民初7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23059.59元、利息、***行金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受理了(2023)渝0117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常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和本案等,被执行人均系重庆耀诚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其所有财产本院将在(2023渝01**执883号案件中依法进行处置,并按法律规定予以分配;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合并执行本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本院将本案并入(2023)渝0117执883号案件执行,该案如有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将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并依法制作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如对该分配方案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我院提出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117执883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3)渝0117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吴 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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