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筑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筑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建筑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勘察费16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90240元,并承担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2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43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