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兴冶岩土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兴冶岩土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兴冶岩土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