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8786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告: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赤峰恒安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地勘十院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李谷丰,经理。
原告**诉被告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