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初9495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地勘十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左松华诉被告***、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恒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