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239号
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1116043K
法定代表人:李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延超,系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9元减半收取2059.5元,由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殿臣
人民陪审员  杨俊艳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