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宇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589号
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李震,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延超、曲燕,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北宇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委。
法定代表人董世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宇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
人民陪审员  曲绵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