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连金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814号
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环,系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3-1号12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负责人:吴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需要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晓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