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铭源储罐码头有限公司与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天宫石化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72民初806号
原告:大连铭源储罐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昌,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世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李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延超,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立,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天宫石化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鉴,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万能,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系山东天工石化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大连锦源石化公司等工程监理现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铭源储罐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天宫石化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铭源储罐码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天宫石化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铭源储罐码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天宫石化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440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诉讼费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陈铁强
人民陪审员  于 巧
人民陪审员  毕 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