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宇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3民初1037号
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延超,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北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宇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天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