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绍民申字第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胡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还珠路2号。
负责人**土,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407号五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昌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原上虞市政府百官街道办事处)、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4年5月30日收到再审申请人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韦玮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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