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860号
原告:杨正贵,男,满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现住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杜鹏,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佰思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巩彦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德明,男,民族不详,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杨正贵、杜鹏与被告陕西佰思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德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正贵、杜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正贵、杜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