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387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何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焰,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莉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竹
书记员余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