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陆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格林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1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陆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何鸿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鑫格林环保有限公司(原名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陆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诚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格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诚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
1、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鑫格林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
2、截至2019年3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鑫格林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44.22元,因冻结金额远小于案件标的,故本院暂未划拨该银行存款。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需要续冻结的,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
3、本院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鑫格林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MA地块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武开国用(2008)第**号],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需要续封的,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5、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尤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其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鑫格林公司名下有一处厂房,本院经调查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鑫格林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同年8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鑫格林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其名下无车辆信息,名下房产已查封,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9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珂
人民陪审员邵琪
人民陪审员刘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喻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