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1)皖03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311,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303号159××××5312。
法定代表人:梁文成。
被执行人:蚌埠广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学翰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广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皖03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皖03执28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蚌埠广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翔
审判员 白 峰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世田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1)皖03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311,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303号159××××5312。
法定代表人:梁文成。
被执行人:蚌埠广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学翰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广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皖03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皖03执28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蚌埠广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翔
审判员 白 峰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世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