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本裁定书
(2021)皖0323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5326852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0774243.78元等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不动产[已查封、评估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固镇县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2240号)及附属物,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暂缓处置]、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已依法发出失信决定书;
5、2021年11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