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6民初1901号
申请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尤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