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2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
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尤民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26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39937.9元及利息。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div>
3.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多套房产被本院查封,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4.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综上,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马林姣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尹南南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2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
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尤民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26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39937.9元及利息。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iv>
3.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多套房产被本院查封,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4.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综上,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马林姣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尹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