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执复5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53268520W。
法定代表人:陈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
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2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6月1日,该院作出(2021)皖0323执919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了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固镇县××开发区××路南的土地及附属物,后将上述资产移送评估,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评估价明显低于正常价值。2022年1月18日,该院作出(2022)皖0323执恢8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上述资产,并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首拍降价30%进行拍卖。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执行异议。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类执行措施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应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证据证明评估报告违反法定程序或明显不符合事实等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一种第三方的行为。对涉案资产进行拍卖的起拍价是人民法院内部对涉案资产起拍价的合议结果,不是具体的执行行为。综上,该两种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受案和审查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复议请求:停止对其所有的位于固镇县××路南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的拍卖。事实和理由:1、上述资产的评估价明显低于正常价值,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采纳。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评估价格过低,而且存在漏项,并要求评估机构出具明细,但评估机构拒不提供,固镇县人民法院也未要求评估机构提供。2、降价幅度过高,一拍即降价3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现以评估报告存在漏项,人民法院拍卖时降价幅度过高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异议审查范围,应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3执异3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吴公礼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亦琦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
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