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晟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晟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门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53268520W。
法定代表人:樊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兵,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巨峰,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晟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水兵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晟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晟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2元,减半收取9321元,由安徽晟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60.5元,由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6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