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126执2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054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3)皖1126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67848元及利息(以工程款5028109.0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原告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款5028109.05元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427元,由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367848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皖1126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其银行存款;预查封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凤阳县龙凤山庄二处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亦未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