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6879号
原告: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根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良,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译,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
法定代表人:韦园园。
原告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森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新合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路桥公司向新合作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给付新合作公司代偿款18188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路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日,昊森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昊森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450万元,新合作公司为昊森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建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后昊森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新合作公司代昊森公司偿还上述欠款。经查,昊森公司为路桥公司施工了太行山高速公路涞曲段绿化工程项目,路桥公司尚欠昊森公司工程款,且该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满。昊森公司怠于行使要求路桥公司支付该到期债权的权利,损害了新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新合作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合作公司系基于昊森公司怠于行使向路桥公司的债权而代位提起了本案诉讼,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路桥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x号x室,但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环广场x座x层,路桥公司为此提供了在该地址实际办公的照片予以证明,且本院向该地址送达传票亦被签收。故路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夏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