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1889号

原告:***,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北1号楼2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A194549531。

法定代表人:韦园园。

被告:***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义堂小区16-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46625L。

法定代表人:刘校君。

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昊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保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