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1889号
原告:***,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北1号楼2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A194549531。
法定代表人:韦园园。
被告:***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义堂小区16-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46625L。
法定代表人:刘校君。
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昊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保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