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5028号 原告:***,女,生于1968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 被告: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110222Q。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北1号楼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A19454953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西安至宝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虢镇东至***段绿化工程施工第B-L10合同段的实际施工人。2014年7月21日,第三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西安至宝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虢镇东至***段绿化工程施工第B-L10合同段.合同文件》,合同金额1386484元。随后第三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随后,原告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完成了该绿化工程,且经双方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被告对该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吗,最终审定金额101746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第三人的395182.66元工程款外(第三人收到该款项后,已基本支付给原告),根据审定工程款和已付款情况,被告至今尚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为622277.34元。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在欠付工程款622277.34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原告***与被告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森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现***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