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执2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70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0,437.54元,未执行到位440,437.5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博乐市房产局、车管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2023年2月1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特
审判员 帕 木
审判员 刘 美 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