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2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D座9层A区。 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创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阿拉山口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创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7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钧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与钧泰公司签订的博州城市综合服务设施一期建设项目《水暖电安装、消防、防水工程合同》及***出具的承诺书中均对工程造价约定了下浮比例。《水暖电安装、消防、防水工程合同》第三条第7款约定最终结算价以甲方通过审计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0%作为***的综合承包单价。2018年11月25日***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经其与钧泰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结算价变更为下浮15%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格。原审为按照上述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仅依据鉴定机构鉴定的工程总价进行判决错误。2.钧泰公司依据***委托及博州创业公司同意,已经实际支付线缆4,531,924.2元、支付暖气片691,864元,两项共计5,223,788.2元。其中从共管账户支付4,080,000元,剩余款项是钧泰公司用公司其他账户直接支付给材料商。共管账户中的每一笔支出都是用于案涉项目,而案涉项目只有***承包的水暖电、消防、防水工程需要购买线缆及暖气片,上述款项应在钧泰公司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若***认定是自己直接购买暖气片,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对钧泰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钧泰公司要求应付工程款中按下浮15%扣减工程款及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暖气片、线缆费用5,223,788.2元的请求能否成立。钧泰公司将从创业公司承包的博州城市综合服务设施一期建设项目1号、2号楼土建主体工程中的水暖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正确。钧泰公司要求应付工程款中按下浮15%扣减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承包,消防工程单价78元/平方米,防水工程6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据实计算。因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对已完成工程按照图纸及现场勘查情况,根据工程资料、国家及地区计量计价规范进行确定工程价款。上述情况应视为双方结算方式的变更,因双方并未按照约定方式结算,原审对钧泰公司要求应付工程款中按下浮15%扣减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暖气片、线缆费用5,223,788.2元的请求能否成立。钧泰公司提交打款记录及商家出具的收条、买卖合同等证据,但本院无法依据上述证据直接认定证据指向的暖气片、线缆等系用于案涉工程,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钧泰公司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中标结果公示》拟证明案涉项目的消防整改工程系由案外人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承包,故该项费用应予抵扣。因钧泰公司未对该项请求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钧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阿 里 甫  ·  铁 木 尔 审判员           郭 宣 宣 审判员           王 甜 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热衣沙·***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