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718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与被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称,***审理程序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1.撤销西安***员会***字(2020)第68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泰国际承担。事实及理由:1.***的裁决超过了钧泰公司仲裁请求的范围,***无***,应当予以撤销;2.***采取的证据系对方超过举证期限内的证据,属于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对方伪造的证据,属于应当撤销裁决的情形;4,仲裁裁决认定足以可知在双方合作中钧泰公司存在违约的行为,***依据中止函即认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予撤销;5,***将车辆维修保养款进行仲裁,不符合仲裁法,应予撤销。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本案费用由金***承担。
被申请人钧泰公司答辩称,撤销裁定其公司没有意见,***裁决不当。仲裁裁决未支持我公司的申请数额,但金***的意见其公司均不认可。
经审查查明,西安***员会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字(2010)第68号裁决:一、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车辆维修股份制经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保养利润5365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0年1月6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房投资损失60.03万元。四、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投资维修配件249826.50元。五、维修设备归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30256元。六、本案仲裁费2923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1693元,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承担17539元。鉴定费46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8400元,被申请人承担27600元。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于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若被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不按以上裁决履行,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迟延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金***称***的裁决超过了钧泰公司仲裁请求的范围,***无***,应当予以撤销。但上述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西安***有***。且金***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金***虽以***的审理程序不当主张***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认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影响仲裁的公正审理。上述程序瑕疵尚未达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程度。同时,金***提出***裁决合同解除不当及违约责任的论述不属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均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