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力勘测有限公司

四川鼎华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力勘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终字第1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鼎华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0号天象大厦5楼I、J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力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建设巷81号。
法定代表人路晋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英,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渡口路1号。
法定代表人**干,镇长。
上诉人四川鼎华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恒力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祥福镇政府)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青白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恒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祥福镇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在审理中,鼎华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鼎华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四川鼎华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1元,减半收取即3165.50元由上诉人四川鼎华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云国
代理审判员*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