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2民初930号
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460442,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东街星火巷3号。
法定代表人:阳本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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