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

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491号
申请人: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一街三组143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443205G。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住所地彭州市东街星火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460442。
法定代表人:阳本祥。
申请人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名下价值56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名下价值567000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