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539号
申请人: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住所地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阳本祥。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491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名下价值56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鸿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