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民初523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30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6K。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潮,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投资服务中心圣堂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25246。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艳慈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岑淑君
书 记 员 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