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油广源石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210181122434982G,住所地为新民市兴隆堡(沈阳油田矿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王艳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210181769577933D,住所地为新民市兴隆堡(沈阳油田矿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74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有房产及钢平台等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采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面积为332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办公的房产。
二、查封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民市兴隆堡沈阳油田矿区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处的车间厂房一栋、大棚一栋、生产车间主体一组、砂碱库一栋、钢平台一处。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