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210181122434982G,住所地为新民市兴隆堡(沈阳油田矿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王艳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210181769577933D,住所地为新民市兴隆堡(沈阳油田矿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华鹏广源玻璃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执行申请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74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晓东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