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30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月1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生,住咸阳市。
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增刚,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与***、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30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