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执894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3执89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咸阳市三原县。
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正街259号三楼,机构代码762592188。
法定代表人董增刚,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2日的迟延利息1295元、执行费185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书面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晶
助理审判员 李 凡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