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3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咸阳市三原县。
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正街259号三楼,机构代码762592188。
法定代表人董增刚,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2日的迟延利息1295元、执行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31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8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