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1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7日,系咸阳市三原县。
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正街259号三楼,机构代码762592188。
法定代表人董增刚,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贺继红,该公司监事,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681003561X,全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由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的工程款240000元,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141860元,双方确认由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再支付90000元,(2014)金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准许,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03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