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邓警护,北京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陕西汇沣生态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二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愿
审 判 员 赵 石
代理审判员 牟凤燕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