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912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4912号
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417943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147号,组织机构代码00242046-3。
法定代表人:**,该监狱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德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75753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佳公司)与被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第三人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成佳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江周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