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汇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