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734号
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新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417943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德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757538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佳公司)与被告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汇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佳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成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