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2民初3750号之一
原告: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庭后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广德方汇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东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