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21民初2053号之一
本院2020年2月6日对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中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吉02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吉02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认定部分1处倒数第二段“故在无向左证据情况下”更正为“故在无相左证据情况下”。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