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民初4195号
原告:**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万星现代城**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李龙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唯茗,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上东街区**楼。
负责人:杨万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吉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洋阳